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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配合所有學生停止前往之期間,延長至110年7月12日(星期一)止,請查照。


重要公告性:特急件 (公告編號:28372)
發佈日期:110-06-24 08:43:08
瀏覽人次:632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4 08:44:11
公告者:鄭書帆
聯絡電話:03-5518101#2896
公告單位:終身教育科
發文字號:
對象:全縣補習班、課照中心及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23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085734號函辦理。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配合防疫辦理停課,其退費規定依下列事項辦理。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優於中央法規者,從其規定: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依比例將剩餘服務天數之款項退還予兒童家長。

(二)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未來因應全國疫情發展,教育部將視獲配特別預算額度及整體評估情形,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評估啟動紓困措施,以協助旨揭機構度過難關。

四、另為落實旨揭機構停課之防疫指示,請各地方政府督導所轄機構確實配合辦理,並辦理相關稽查輔導,違反防疫指示者,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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