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科技創新・國際視野・扎根閱讀・深耕藝文

:::

公告本縣110學年度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11月30日成績,請查照。


重要公告性:普通 (公告編號:37435)
發佈日期:110-11-30 17:13:24
瀏覽人次:3191
最後更新日期:110-11-30 18:14:54
公告者:郭成隆
聯絡電話:
公告單位:教職員
發文字號:不另發文
對象:各級學校

說明:
一、公告本縣110學年度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11月30日成績。
二、依據比賽實施計畫八、報名方式:
(四)特別規定:「表演賽」為106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直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賽。
三、依據比賽實施計畫十三、獎勵:
(一)比賽獎勵:獲得特優、優等及甲等頒發獎狀,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
(二)行政獎勵:
1.團體組:
(1)團體組獲特優、優等者,其有關人員7名(含領隊、行政人員、指導教師、指揮、伴奏)各嘉獎1次。
(2)團體組獲甲等者,其有關人員7名(含領隊、行政人員、指導教師、指揮、伴奏)頒發獎狀,由各校依權責自行辦理。
2.個人組:
(1)個人組獲得特優、優等者,其指導教師(限1名)嘉獎1次。
(2)個人組獲甲等者,其指導教師(限1名)由各校依權責自行頒發指導獎狀。
3.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四、請學校於旨揭比賽辦竣2個月內,逕依本案所訂獎勵標準辦理敘獎;本案敘獎人員若有校長,請將獎懲建議函報府,俾憑彙辦。
五、獎狀、評語及成績證明:因疫(COVID-19)防護措施,取消現場頒獎並取消當日領取評語及成績證明,改請各校至承辦學校領取,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前未領取者,恕不補發。(比賽日期:十興國小_體育場賽場11/23-11/25、六家國小_體育場賽場11/26-11/30、東興國中_文化局賽場11/29-12/1、東興國小_文化局賽場12/2-12/3;獎狀、評語及成績證明領取日期:十興國小_體育場賽場11/26-12/30、六家國小_體育場賽場12/1-12/30、東興國中_文化局賽場12/2-12/30、東興國小_文化局賽場12/6-12/30)
六、依據比賽實施計畫十四、附則:
(十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決賽報名相關規定:
1.團體組與個人組各區各項目、各組之第一名將推薦代表本縣參加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若報名全國賽前,第一名不克參加則可由第二名遞補。代表本縣參加決賽之各參賽者,成績均須達到甲等以上。
2.取得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之團體及個人,由參賽者自行於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設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線上報名,逐一輸入資料且確定資料無誤後,列印書面報名表1式2份送交學校蓋印後(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由學校免備文於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將書面報名表送達十興國小學務處彙整後,送本府教育處審核彙辦。逕行參加決賽者,應隨書面報名表繳交獲獎證明文件影本以供佐證。
3.取得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決賽之團隊,請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提供之決賽報名表格式電子檔登打列印1式2份並逐級核章後,於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逕送十興國小學務處彙整後送本府教育處審核彙辦。逕行參加決賽者,應隨書面報名表繳交獲獎證明文件影本以供佐證。
4.如有特殊因素不克參加決賽之團體或個人,請就讀學校於110年12月8日(星期三)前函文本府教育處報備。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經本府同意。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本府同意。(聯絡人: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郭主任,電話:5518101 轉 2849)。

TOP